臺中市立鹿寮國民中學113學年度學生總量管制措施

臺中市立鹿寮國民中學113學年度學生總量管制措施
壹、 依據:
一、 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。
二、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中市教課字第1120065492號函。
三、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中市教中字第1120093076號函。
貳、 學區範圍:
鹿寮里(全里) 鹿峰里(全里) 竹林里(全里) 犁份里(全里)
參、 總量管制措施
一、 進行資格審查作業

  1. 由國小提供本校學區內學生分發入學名冊。
  2. 依國小提供名冊寄發新生入學資格審查通知(新生入學資料審查通知書、新生入學資料審查表)。
  3. 學生資格審查重點以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學齡學生,為入學分發報到之通知對象。
  4. 學生入學資格審查時,直系親屬(或其監護人)應提供位於學區內之「戶口名簿(含記事欄)」及「房屋所有權
    狀或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明居住之文件」,上述證明文件均需提供正本及影本進行審查,正
    本於驗畢後歸還,影本由學校留存。
  5. 新生分發入學作業,依資格審查入學順位通知報到至額滿為止。
    (1) 第一順位:
    a、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之自有住宅,其直系親屬(或法定監護人)持有房屋所有權狀、房屋稅單或公家宿舍
    配住證明者。
    b、 設籍並居住於學區內,其直系親屬(或法定監護人)無自有住宅,檢具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或其他足資證
    明實際居住之文件(水電費、電話費、信用卡…等帳單、收據之帳單用戶名稱或繳款義務人為學生直系親屬
    或法定監護人,且帳單住址與戶口名簿相同)者。
    c、 兄姐設籍學區內且目前就讀鹿寮國中一、二年級,繳交「兄姐與新生同一戶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」。
    (2) 第二順位:
    設籍於學區內,合於下列條件者,但無法提出有力證明足資證明居住於學區內者,於尚未額滿時,則依學生
    之設籍先後排序入學。(A)與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在同一戶。(B)只有適齡學生於此戶籍。
  6. 若參加資格審查學生數已達額滿人數,則依學生順位及設籍先後順序排序,發放報到通知。
  7. 依學生順位及設籍先後順序排序,滿額人數後之學生將列備取順位。入學報到截止後,如有公佈錄取而未報
    到之學生,經學校訪問勸導入學後,仍未報到之缺額,得依備取順位遞補。
  8. 新生未參加入學審查、報到作業,視同放棄入學資格。
    二、 進行轉介作業
  9. 因名額限制未錄取者,依家長意願轉介至沙鹿區沙鹿國中、北勢國中、公明國中、清水區清水國中、梧棲區
    梧棲國中、中港高中、龍井區龍井國中、龍津高中就讀。
  10. 若家長無轉介意願,或鄰近學校無法接收轉介學生時,依臺中市公立國民中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實施要點第
    4條辦理。